定向招生政策
2006-12-21 16:12:38本站原創文章作者:張藝執
為了保證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地區和行業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,高等學校按國家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實行“定向招生,定向就業”。定向的地區為內蒙古、廣西、貴州、云南、西藏 、甘肅、青海、寧夏、新疆等9個省(自治區),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單位也可定向。教育部所屬院校還可面向農業、林業、地質、能源、建材、氣象、國防軍工、解放軍等部門定向招生。選報定向志愿的考生,應填寫《定向生志愿表》。高等學校應根據考生填寫的定向志愿錄取定向生,并在錄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區或部門。
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。錄取定向生,一般與非定向生執行同一錄取分數標準。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,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、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,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,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;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,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。













